2010審計相關專業知識:票據法和證券法(22)


(四)禁止的交易行為
1,禁止內幕交易行為。證券法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①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③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④由于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⑤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于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⑥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⑦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于內幕信息:
①《證券法》規定的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③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④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⑤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⑦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2.禁止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證券法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3.禁止發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的行為。證券法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4.禁止證券欺詐行為。證券法規定,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①違背客戶的委托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戶所委托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④未經客戶的委托,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⑦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2010年審計師考試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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