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知識(12)


二、行政訴訟法基礎知識(2009年教材新增內容)
u 考試內容:
1、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的概念
2、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3、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的管轄
4、行政訴訟的證據和舉證責任
5、侵權賠償責任
u 要點:
1、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的概念
(1)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法院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通過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的方式,解決特定范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2)行政訴訟法
① 定義
行政訴訟法是有關行政訴訟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它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的訴訟活動程序,規范各種行政訴訟行為,調整行政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也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法律部門。
② 行政訴訟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Ø 狹義的行政訴訟法專指我國 1989 年 4 月 4 日由全國七屆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Ø 廣義的行政訴訟法不僅包括《行政訴訟法》,而且還包括憲法、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行政訴訟的規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適用行政訴訟法過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釋。
2、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爭議的種類和權限。
(2)根據《行政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Ø 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Ø 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Ø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Ø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Ø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Ø 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Ø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Ø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Ø 除前述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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