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基礎》:公司法律制度(2)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學習要求:
1.熟悉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2.掌握有限責任公司組織機構
3.了解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和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
具體內容:
(一)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例題2:課后題第3題】有限責任公司由( )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A.2個以上,30個以下
B.1個以上,30個以下
C.2個以上,50個以下
D. 50個以下
(二)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
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包括:股東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會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1)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①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②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③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④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⑤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⑥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⑦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⑧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⑨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⑩修改公司章程;
對上述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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