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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經濟基礎: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知識(6)

更新時間:2010-08-24 10:16:44 來源:|0 瀏覽0收藏0

  6、第二審程序

  (1)上訴和兩審終審

  Ø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向該法院的上一級法院依法提起上訴。

  Ø 上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對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對裁定提起上訴的期限為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 10 日,逾期不上訴的,原判決、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Ø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上訴的判決包括:

  ²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審理后作出的第一審判決;

  ² 第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后的判決;

  ² 按照第一審程序對案件再審作出的判決。

  Ø 可以上訴的裁定包括:

  ² 不予受理的裁定;

  ² 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

  ² 駁回起訴裁定。

  Ø 當事人提起上訴后至第二審審結前,原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Ø 第二審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2)審理

  Ø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進行判決、裁定。

  Ø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² 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² 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² 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

  ² 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 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Ø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Ø 二審法院審理對判決、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分別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和 30 日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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