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基礎》:經濟法基礎知識(6)
更新時間:2010-08-19 10:2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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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
① 定義
經濟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經濟管理、競爭、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等法律關系中依法享有權 ( 力 ) 利、承擔一定義務的當事人。
?、?分類
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大體可以分為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兩類。
Ø 經濟管理主體
J 主要是指依據憲法和行政法設立,由憲法和行政法明確其性質、職能、任務、隸屬關系等,承擔決策、協調、執行、監督等國民經濟管理職能的組織或者機構。
J 包括:
² 國務院及其承擔經濟管理職能的部、委、局和地方政府及其相應機構;
² 各級權力機關;
² 由國家和法律授權而承擔一定經濟管理職能的特殊企業或公司。
Ø 經濟活動主體
J 是依民法、經濟法和行政法設立,直接從事生產、流通、 服務和經濟協作等活動的組織和個人;
J 主要為各類企業、個體經營者、承包或租賃經營的個人等。
J 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的主體,如國家對外簽訂貸款和擔保合同。
③ 注意:
組織機構內部的機構、單位、成員等雖然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但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如分廠、車間、職工等依法與企業訂立承包或租賃等責任制合同,分支公司、分店等依法作為納稅人參加稅收法律關系等。
(2)經濟法律關系的客體
① 定義
是指經濟法律關系主體的權 ( 力 ) 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行為、物、智力成果、人格和身份四類。
?、?作為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可以分為經濟管理行為和給付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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