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基礎答疑:關于二審程序
更新時間:2010-08-19 1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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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提問:leizhai1007
下列哪個案件中,二審法院不可以采取書面審理方式逕行判決的情況是:
A、被告在一審中提出了管轄權異議,一審法院駁回了被告的異議;
B、二審法院對原告上訴請求審查后認為原告的請求明顯不成立;
C、被告在上訴時提交了剛剛找到的合同原件;
D、在一審中應當回避的人員沒有回避
請問這道題該如何解答?以及在教材中哪一頁?
老師回答:
您好!
正確答案為C。
教材第239頁提到了關于第二審程序的一些知識,但沒有介紹書面審理的問題。具體解釋您可以參考下面的知識:
徑行判決,是指合議庭經過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在全部事實核實后,認為不需要開庭的,直接作出裁判的審理方式。是二審中得一種審理方式.
徑行判決與書面審理的區別在于:徑行判決同時要進行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同樣要核對案件事實;而書面審理則是不開庭、不調查、不詢問當事人和證人,只通過審閱案卷材料即直接作出裁判。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徑行判決、裁定:
(1)一審就不予受理、駁回起訴和管轄權異議作出裁定的案件;?
(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案件;?
(3)原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案件;
(4)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需要發回重審的案件。”
祝學習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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