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基礎》:民法基礎知識(18)


9、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
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支付定金等。
(1)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 約定的,除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或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的以外,對方要求履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合同義務。
(2)采取補救措施
Ø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Ø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 61 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
Ø 賠償損失是指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損失的行為。
Ø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Ø 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Ø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4)違約金
Ø 違約金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
Ø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Ø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Ø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5)定金
Ø 定金是擔保的一種形式,是指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
Ø 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Ø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Ø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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