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審計相關專業知識》:行政法(9)


第三節 行政復議法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復議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對引起爭議的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裁決的活動。行政復議的特征有:
1.行政復議是由行政相對人主動提出申請的行為。當事人不申請,行政機關不主動復議。
2.行政復議是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的行為。行政復議中的被申請人僅限于行政主體,即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所委托的組織。
3.行政復議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
4.行政復議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又審查其適當性。
5.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
6.行政復議以對案件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示例】
1.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 )進行審查。
A.合法性 D.穩定性 C.適當性 D.可行性
【答案】AC
二、行政復議的原則
《行政復議法》第4條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示例】
1.在行政復議期間,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交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但涉及( )的除外。
A.國家秘密 B.商業秘密 C.個人隱私 D.外國人
【答案】ABC
三、行政復議的范圍
《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做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措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做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做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2010年審計師考試輔導招生簡章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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