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基礎》:民法基礎知識(3)
更新時間:2010-07-30 10: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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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監護
(1)監護: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法律制度。
(2)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的人為監護人。
5、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1) 宣告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2) 宣告死亡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Ø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Ø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Ø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6、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
(1)個體工商戶
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
(2)農村承包經營戶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為農村承包經營戶。
7、個人合伙
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8、法人的概念
(1)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2)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3)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Ø 依法成立;
Ø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Ø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Ø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4)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
(5)法人以它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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