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金融》:金融機構與金融制度(19)


(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2003年4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設立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銀監會),根據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銀行等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和由中國銀監會批準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中國銀監會成立以來,在我國銀行監管建設方面取得了積極進展,主要有以下方面:
(1)確立新的監管理念、目標和標準
新的監管理念是:
“管法人”即堅持法人監管,重視對每個金融機構總體風險的把握、防范和化解;
“管風險”即堅持以風險為主的監管內容,努力提高金融監管的水平,改進監管的方法和手段;
“管內控”即注意促進金融機構風險內控機制形成和內控效果的不斷提高;
“提高透明度”按照國際準則和要求,逐步提高監管的透明度。
監管工作的目標是:
第一,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
第二,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
第三,通過宣傳教育工作和相關信息披露,增進公眾對現代金融產品、服務和相應風險的識別和了解;
第四,努力減少金融犯罪,維護金融穩定。
監管標準是:
第一,要促進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共同發展;
第二,要努力提升我國銀行業在國際金融服務中的競爭力;
第三,要對各類監管設限做到科學合理,有所為有所不為,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
第四,要鼓勵公平競爭、反對無序競爭;
第五,要對監管者和被監管者實施嚴格、明確的問責制;
第六,要高效、節約地使用一切監管資源。,
(2)完善監管法規,強化依法監管
(3)監管工作機制實行“五個轉變”
A. 由合規監管為主向以風險監管和合規監管相結合轉變;
B. 由“分割式”監管向注重對法人機構總體風險的把握、防范和化解轉變;
C. 由“一次性”監管向持續監管轉變;
D. 由側重監管具體業務向注重監管公司治理和風險內控轉變;
E. 由定性監管向定性監管和定量監管相結合、加強風險評價和預警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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