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業管理行業老師管理辦法


北京市物業管理行業老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物業管理活動,充分發揮物業管理老師的作用,完善物業服務咨詢、考評、論證、評估監理等機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行業老師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業管理行業老師從事物業管理咨詢、考評、論證、評估監理等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并對本人所提出的專業意見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物業管理行業老師資格的授予與取消,并負責老師的培訓、考核、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老師資格條件與選聘程序
第五條 物業管理行業老師分為綜合管理類老師和專業技術類老師。綜合管理類老師,是指物業管理行業中全面負責物業服務企業或管理物業服務項目的中高層管理人員。專業技術類老師,是指從事物業管理專業或與房屋建設、房屋安全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的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人員,包括土建、電氣、暖通、給排水、結構、經濟、財務等方面專業人員。
第六條 綜合管理類老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認真負責,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自律,無違法記錄;
(二)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三)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工作八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從事物業管理或相關工作五年以上;
(四)擔任物業服務企業部門經理以上職務;
(五)有豐富的企業綜合管理及運營管理工作實踐經驗,在公司負責或從事過市場運營、品質管理、人力資源管理、財務管理等工作;
(六)熟悉物業服務企業運營特點與規律,熟悉行業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第七條 專業技術類老師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工作認真負責,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廉潔自律,無違法記錄;
(二)從事第五條第三款中所列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具有大學本科或以上學歷;
(五)熟悉物業管理及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技術標準;
(六)有必要的工作時間,年齡六十五周歲以下,身體健康。
第八條 應聘老師可以通過個人自薦和單位推薦兩種方式報名。單位推薦的,應當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個人自薦或單位推薦均應填寫書面申請表,并附有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對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物業管理行業老師申請人或者被推薦人進行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的考核,為合格者頒發物業管理行業老師證書。
第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學者、律師等社會老師作為特約老師參與物業服務示范項目考評活動。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根據工作需要定期調整和公布特約老師名單
第三章 物業管理老師工作范圍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行業老師可以接受當事人委托,參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評審、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物業服務評估監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資質評審,由老師對擬晉升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從服務規范和企業管理運營角度進行專業評審。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示范項目評定,由老師對參評項目進行專業考評,為評定物業管理示范項目提供專業意見。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評估監理,由物業服務第三方評估監理機構委托老師對物業服務項目的物業服務質量和服務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管理狀況等提供專業評估意見。
第四章 物業管理老師的管理
第十五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委負責老師庫的日常管理:
(一)定期組織物業管理行業老師成員進行物業管理業務和相關法律知識的培訓、講座和交流;
(二)建立老師檔案,詳細記載老師參與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評審、物業管理示范項目考評、物業服務評估監理等活動的具體情況,并進行網上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三)建立物業管理行業老師動態監管平臺,隨機發放老師工作評價調查表,由相關單位匿名填寫;設立老師違規行為投訴電話和網上投訴信箱對老師的職業操守和信用情況實施動態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定期調整公示老師庫名單。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行業老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物業管理行業協會、第三方評估監理機構的委托,承擔評審、考評或評估監理工作;
(二)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運用專業知識和管理經驗,對項目進行獨立評審及評估,提出評審或評估意見,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干預;
(三)參加有關部門組織的培訓、講座和交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物業管理行業老師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工作紀律,不得收受正常勞務費用以外的,來自委托或受托單位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二)客觀、公正地開展工作;
(三)協助、配合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調查;
(四)及時申報工作變更事項和個人基本信息變更事項,并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北京市物業管理行業老師庫實行動態管理。物業管理行業老師每屆聘用期為三年,聘用期屆滿,考核合格的可以續聘。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行業老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取消物業管理行業老師資格,予以通報,終身不得重新申報物業管理行業老師,不得參與本市評審、考評、評估活動:
(一)違規收受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二)不能客觀公正履行職責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行業老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取消其老師資格:
(一) 本人申請不再擔任老師的;
(二) 因工作變動,不再適宜擔任老師的;
(三) 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勝任老師工作的;
(四) 無正當理由放棄當事人委托的事宜累計三次以上的;
(五) 嚴重違背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或發生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確認的物業管理重大投訴事件的;
(六) 其他不適宜擔任物業管理行業老師的情形。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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