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級經濟基礎》: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9)
更新時間:2010-07-05 13: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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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3年新巴塞爾資本協議
在新巴塞爾資本協議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該協議推出的最低資本要求、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以及市場約束的內容,被稱為巴塞爾協議的“三大支柱”。
1.最低資本要求:
巴塞爾委員會繼承了過去以資本充足率為核心的監管思想,將資本金要求視為最重要的支柱,新協議的資本要求已經發生了重大變化:
(1)對風險范疇的進一步拓展。
當前信用風險仍然是銀行經營中面臨的主要風險,但是委員會也注意到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影響和破壞力。
(2)計量方法的改進。
(3)鼓勵使用內部模型。
(4)資本約束范圍的擴大。
2.監管當局的監督檢查
監管當局擔三大職責:
(1)全面監管銀行資本充足狀況;
(2)培育銀行的內部信用評估系統;
(3)加快制度化進程。
3.市場約束
新協議強調以市場力量來約束銀行。
(1)富有成效的市場獎懲機制可以迫使銀行有效而合理的分配資金,從而可以促使銀行保持充足的資本水平。
(2)為了確保市場約束的有效實施,必須要求銀行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新協議規定,銀行在一年內至少披露一次財務狀況、重大業務活動以及風險管理狀況。
為提高資本監管水平,我國已對現行的資本規定進行了修改,將新協議第二和第三支柱的內容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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