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基礎》:合同法律制度(6)


(三)第三人代為履行
(1)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例如:債權人甲與債務人乙約定由乙向丙履行債務,乙未履行,則乙應向甲承擔違約責任。
(2)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四)同時履行抗辯權和后履行抗辯權
(1)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2)后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五)中止履行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俳洜I狀況嚴重惡化
?、谵D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苡袉适Щ蚩赡軉适男袀鶆漳芰Φ钠渌樾?/p>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
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時,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六)代位權和撤銷權
1、代位權
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權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度。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注意: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例題12:2005年單選】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 )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A.兩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例題13:課后題第4題】下面關于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提法( )是錯誤的。
A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債務人的身份代為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B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C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D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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