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制度,科學、客觀、公正地選拔會計從業人員,嚴格把好會計從業資格準入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財政部《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財政部《財政部關于推進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的指導意見》和《天津市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實施辦法》的要求,結合我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2010年起,我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統一考試科目采取閉卷、無紙化考試的方式,即以優化的題庫資源為基礎,通過隨機組卷生成無紙化考試試卷,由考生在計算機上進行考試,考試結束后,考試系統自動判分并顯示得分的一種考試方式。
第三條 市財政部門和區縣財政部門共同建設無紙化考試考場,組織實施無紙化考試工作。市財政部門負責全市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考務規則、建立和完善考試題庫、開發自動組卷程序和考試程序、組織實施全市的考務工作、監督檢查考試的考風、考紀等工作。區、縣財政部門負責配備專職計算機人員,維護機器設備正常運行,并按照市財政部門的統一部署,組織實施本區、縣的考試報名、編排考場、安排監考人員及無紙化考試等考務工作。
第四條 申請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會計和其他財經法律、法規;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三)具備會計專業基礎知識和技能;
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含5年)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第五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科目為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會計基礎、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等三個科目。
其中: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科目和會計基礎科目為全市統一考試科目,采用無紙化考試的方式,兩個科目必須在一次考試中同時合格,方可領取成績合格單,成績合格單自核發之日起2年內有效;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需通過財政部門日常組織的考試取得合格證書。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范圍按照財政部公布的全國統一考試大綱執行。
第六條 申請人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且具備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中專以上(含中專)會計類專業學歷(或學位)的,自畢業之日起2年內(含2年)免試會計基礎科目和初級會計電算化(或者珠算五級)科目。
前款所稱會計類專業包括會計學、會計電算化、注冊會計師專門化、審計學、財務管理、理財學。
第七條 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原則上兩個月組織一次,單月份組織報名,雙月份的工作時間組織考試。如遇特殊情況臨時調整報名或考試時間的,市財政部門將及時發布公告。
第八條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科目的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和案例分析題;會計基礎科目的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判斷題和綜合題。
第九條 財經法規與會計職業道德科目的考試時間為60分鐘,會計基礎科目的考試時間為90分鐘。
第十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報名采用網上報名、網上交費的方式。
第十一條 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費用按照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第十二條 各區、縣財政部門應認真組織和實施本區、縣的會計從業資格無紙化考試工作,指派專人負責本區、縣的考務管理和實施工作,每個無紙化考試考場至少應設置三名監考人員負責監考工作。
第十三條 各區、縣財政部門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定,嚴肅考場紀律。考務工作的全部過程要實行回避制度。凡本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參加考試,則不能擔任本考點的工作人員。對于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者,要依法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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