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土地估價師備考:權屬爭議調處1


權屬爭議調處
(1)土地權屬爭議的種類
1)國家所有者與集體所有者之間的權屬爭議;
2)集體所有者之間的權屬爭議;
3)國有使用者之間的權屬爭議;
4)集體使用者之間的權屬爭議;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
5)國家所有者與集體使用者之間的權屬爭議。
(2)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受理范圍和管轄
1)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2)設區的市、自治州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①跨縣級行政區域的;
②同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3)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受理的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①跨設區的市、自治州行政區域的;
②爭議一方為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其直屬單位,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③爭議一方為軍隊,且涉及土地面積較大的;
④在本行政區域內有較大影響的;
⑤同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
4)國土資源部調查處理下列爭議案件:
①國務院交辦的;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轉自環 球 網校edu24ol.com
②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3)土地權屬爭議調處的程序
1)當事人協商解決。即在土地權屬爭議發生后,由當事人在自愿、互諒基礎上,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在不損害他人權益的前提下,直接進行磋商,自行解決糾紛的辦法。協商解決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協議,該協議由當事人自愿執行,無法律約束力。若當事人一方后悔,拒絕執行,另一方可以訴請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處。
2)人民政府調處。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土地糾紛,一般采用調解和裁決兩種方式調處。調解是由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當事人和解的一種方式,屬于行政調解,具有行政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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