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物權法律制度(9)


三、留置權
1、留置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財產并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留置權人有權收取留置財產的孳息。
2、留置權人與債務人應當約定留置財產后的債務履行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留置權人應當給債務人兩個月以上履行債務的期間,但鮮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動產除外。
3、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
4、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
【例題9:2005年單選】債權人與債務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債權人留置財產后,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應當不少于( )。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D.4個月
第五節 占有
學習要求:
掌握占有的有關法律規定
具體內容:
1.占有是一種事實而并非權利。
2.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3.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5. ①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
②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例題10:單選】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 )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A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
B侵占發生之日起二年
C占有人知道侵占之日起一年
D占有人知道侵占之日起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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