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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級經濟基礎》輔導:物權法律制度(6)

更新時間:2010-05-04 11:06:27 來源:|0 瀏覽0收藏0

  第四節 擔保物權

  學習要求:

  1、掌握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定

  2、掌握擔保物權的內容及具體規定

  具體內容:

  一、擔保物權的一般規定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1、擔保物權是指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而設定的物權。

  2、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物權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4、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1)主債權消滅;

  (2)擔保物權實現;

  (3)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4)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擔保法與物權法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物權法。

  二、抵押權

  (一)一般抵押權

  1、抵押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抵押財產范圍

可以作為抵押物的財產

不得用于抵押的財產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注意:抵押人可以將上述所列的可以抵押的財產一并抵押。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但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3、抵押登記

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

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登記)

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交通運輸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

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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