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基礎》:合同法制度(14)


(三)定金
1、定金是指當事人依照規定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債權的擔保
2、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3、給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4、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
5、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6、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節 部分具體合同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一、買賣合同
1、標的物
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即訂立所有權保留條款。
【例題23:單選】乙向甲購買10臺新型計算機,雙方訂立了合同。下列關于該合同項下計算機所有權轉移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計算機的所有權自買賣合同生效時起轉移
B、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計算機的所有權自甲方交付時起轉移
C、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計算機的所有權自乙方付清全部價款時起轉移
D、如果雙方約定,甲方先行交付計算機,在乙方付清全部價款之前,其所有權仍屬于甲方,該約定無效
2、標的物的風險轉移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3、標的物質量
買受人收到標的物時應當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賣方。買受人怠于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
4、標的物的數量
出賣人多交標的物的,買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絕接收多交的部分。買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價格支付價款;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的,應當及時通知出賣人。標的物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后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最新資訊
- 2020年初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章節考點匯總2019-11-15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工商管理》考點匯總2019-10-17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金融經濟》考點匯總2019-10-15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建筑經濟》考點匯總2019-10-15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專業》考點匯總(10月12日更新)2019-10-12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考點匯總2019-10-10
- 2019年經濟師考試這12個公式必備!2019-09-10
- 2019年全國經濟師考試教材正式出版!2019-07-09
- 2019年經濟師考試備考必背公式集合匯總2019-04-25
- 2019年經濟師考試備考必背公式集合三2019-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