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級經濟基礎》:合同法制度(11)
更新時間:2010-03-12 13: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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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抵消
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消,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消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抵消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消。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例題15:2007年單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下列關于債務抵消的提法中,錯誤的是( )。
A.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
B.當事人主張抵消的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C.抵消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D.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例題16:2008年多選】下列有關債務抵消,說法正確的是( )
A當事人主張抵消的,應當通知對方;
B通知自到達對方之日起生效
C抵消不得附條件
D抵消不得附期限
E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不可以抵消
(四)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例題17:課后題第13題】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將標的物提存。
A.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B.債權人下落不明
C.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
D.債權人死亡未確定受益人
E.債權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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