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級經濟基礎》金融風險與金融監管(8)


⑤ 辯論和裁決
Ø 仲裁過程中當事人有權進行辯論。
Ø 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Ø 仲裁裁決應當按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
Ø 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Ø 仲裁庭仲裁糾紛時其中一部分事實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Ø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⑥ 調解與仲裁相結合,是我國仲裁制度的一大特色。
Ø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
Ø 如果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
Ø 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Ø 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或者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4、法院對仲裁的協助與監督
(1)法院對仲裁活動的協助
法院對仲裁的協助,主要表現在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和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等方面。
① 仲裁財產保全
Ø 仲裁中的財產保全是指仲裁機構在受理當事人仲裁申請后,對案件作出仲裁裁決前,為保證將來仲裁裁決得以實現,而由法院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采取強制措施的制度。
Ø 財產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
Ø 《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② 仲裁證據保全
Ø 仲裁證據保全是指在仲裁裁決作出之前,對有可能滅失或以后難以取得的證據,經當事人申請,由法院所采取的對證據加以保護的一種臨時性的強制措施。
Ø 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③ 強制執行仲裁裁決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Ø 我國《仲裁法》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
Ø 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
Ø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 2 年,此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 1 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 1 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Ø 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2)法院對仲裁活動的監督
① 撤銷仲裁裁決
Ø 根據《仲裁法》第 58 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 6 個月內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J 沒有仲裁協議的;
J 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J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J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J 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J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循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仲裁裁決確有上列情形之一的,或者人民法院認定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Ø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Ø 人民法院受理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后,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銷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②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Ø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在仲裁裁決執行過程中,如果被申請執行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法定不應執行的情形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Ø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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