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初級經濟基礎: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知識(12)


4、行政訴訟的證據和舉證責任
(1)行政訴訟的證據
① 行政訴訟的證據,是指用于證明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所有證據材料。
② 包括書證、物證、視昕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根據的證據包括:
Ø 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后自行收集的證據;
Ø 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證據。
② 未經法庭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③ 復議機關在復議過程中收集和補充的證據,能作為人民法院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
④ 被告在二審過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審過程中沒有提交的證據,不能作為二審法院撤銷或者變更一審裁判的根據。
(2)舉證責任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① 不同于民事訴訟“誰主張,誰舉證”的分配舉證責任的基本規則,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負有舉證責任是基本規則,其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② 舉證責任是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主張有提交證據加以證實的一種法定責任。
③ 行政訴訟中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但法律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原告承擔舉證責任:
Ø 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Ø 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Ø 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④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⑤ 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⑥ 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
⑦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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