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基礎:訴訟與仲裁法律基礎知識(2)


4、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
(1)管轄的定義
Ø 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Ø 它是在法院內部具體確定特定的民事案件由哪個法院行使民事案件審理權的一項制度。
Ø 民事案件的管轄主要有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
(2)分類
?、?級別管轄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Ø 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Ø 《民事訴訟法》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Ø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三類
J 重大的涉外案件;
J 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J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海事、海商案件,專利糾紛案件,重大的涉港、澳、臺民事案件等。
Ø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一審案件是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Ø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有兩類
J 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J 認為應該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 依照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所作判決、裁定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② 地域管轄
是指按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來劃分訴訟管轄。
Ø 一般地域管轄
² 是指以當事人的所在地與人民法院的隸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
²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轄為原則,原告所在地為例外來確定一般地域管轄。
²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一般地域管轄適用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² 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戶籍所在地。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² 被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主要營業地。
²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 特殊情況: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²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²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² 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² 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等。
Ø 特殊地域管轄
J 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
J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九種屬于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
²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²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²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²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²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²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²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損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²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²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航程終止地法院管轄。
J 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實行協議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Ø 專屬管轄
J 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
J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有以下三類:
Ø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Ø 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Ø 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裁定管轄
Ø 是指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訴訟的管轄。
Ø 《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裁定管轄有三種:
J 移送管轄
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案件并無管轄權,依法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
J 指定管轄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是指上級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其下級法院對某一案件行使管轄權。指定管轄適用于以下三種情形:
² 受移送的法院認為自己對移送來的案件無管轄權;
² 有管轄權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² 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通過協商未能解決管轄爭議。
J 管轄權轉移
是指依據上級法院的決定或同意,將案件的管轄權從原來有管轄權的法院轉移至無管轄權的法院,使無管轄權的法院因此而取得管轄權。具體包括:
²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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