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基礎:民法基礎知識(8)


②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Ø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Ø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Ø 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Ø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Ø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③ 相鄰權
Ø 相鄰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互相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
Ø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② 共有
Ø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Ø 所有權:
J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J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Ø 管理: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Ø 處分: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Ø 管理費用及其他負擔: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Ø 分割:
²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² 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²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 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
² 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Ø 轉讓: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Ø 債權債務:
²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² 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² 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²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²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3、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依法對他人所有物在合適的范圍內以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4、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依法在他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特定財產)上為擔保債之履行而設定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5、占有
(1)占有是指占有人對物的事實上的占領、控制。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 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4)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 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5)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6)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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