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級經濟基礎》民法基礎知識詳解(5)


五、民事權利
u 考試內容:
1、物權
2、債權
3、知識產權
4、人身權
u 要點:
1、物權的概念
(1)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物權的支配性和排他性均來自于物的歸屬,即法律將某物歸屬于某人支配,從而使其對物的利益享有獨占的支配并排他的權利。
(2)物權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2. 所有權
(1)概念
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分類
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Ø 國家所有權
J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J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J 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有:
² 礦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
²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但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²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
² 無線電頻譜資源;
²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
² 國防資產;
²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
Ø 集體所有權
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
² 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
² 集體所有的建筑物、生產設施、農田水利設施;
² 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
² 集體所有的其他不動產和動產。
Ø 私人所有權
J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J 私人合法的儲蓄、投資及其收益受法律保護。
J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私人的繼承權及其他合法權益。
J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哄搶、破壞。
②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
Ø 業主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業主對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Ø 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Ø 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Ø 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Ø 業主轉讓建筑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并轉讓。
③ 相鄰權
Ø 相鄰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互相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間,一方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
Ø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② 共有
Ø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Ø 所有權:
J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J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Ø 管理: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Ø 處分: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Ø 管理費用及其他負擔: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Ø 分割:
²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² 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²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 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
² 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Ø 轉讓: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Ø 債權債務:
²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
² 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² 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²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²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3、用益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依法對他人所有物在合適的范圍內以使用、收益為主要內容的權利,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
4、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指依法在他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特定財產)上為擔保債之履行而設定的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5、占有
(1)占有是指占有人對物的事實上的占領、控制。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致使該不動產或者動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 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支出的必要費用。
(4)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 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5)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
(6)基于合同關系等產生的占有,有關不動產或者動產的使用、收益、違約責任等,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
6、債權的概念
(1)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2)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3)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7、債的分類
(1)以債的發生原因可作如下分類
① 合同之債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 , 受法律保護。
② 侵權之債
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不法行為,侵害人有義務賠償給他人造成的損失,受害人有權請求賠償。
③ 不當得利之債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
④ 無因管理之債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2)以債的主體為標準劃分
① 單一之債
單一之債是指債務人與債權人各為一人。
② 多人之債
Ø 定義
多人之債是指債務人或債權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Ø 分類
J 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是指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
J 連帶之債
連帶之債是指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8、知識產權的概念
知識產權是指人們對于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的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的識別性標記依據法律所享有的權利的總稱,包括著作權 ( 版權 ) 和工業產權 ( 含專利權和商標權 ) 。
9、知識產權的分類
(1)著作權
Ø 也稱版權,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所有人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Ø 著作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著作權的基本構成要素。
(2)專利權
Ø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專利機關提出專利申請,并經審查合格后,國家專利機關依法授予申請人在規定的時期內實施其發明創造的專利權。
Ø 我國專利分為發明專利、使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三種。
(3)商標權
① 商標
Ø 商標是商品生產者或者經營者在自己的商品上用來區別其他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商品的一種顯著標志。
Ø 這種標志通常用文字、圖形或者二者的組合構成。
② 商標權
Ø 商標權又稱商標專用權,它是指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有權利。
Ø 商標權的內容包括注冊商標專有使用權、禁用權、續展權、轉讓權、許可使用權等等,其中專有使用權是基本的核心權利。
10、人身權的概念
人身權是權利主體支配自己的人身的權利,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11、人身權的分類
(1)人格權
人格權主要包含以下權利:
① 生命權
生命權是指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生命的權利。
② 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健康的權利。
③ 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主體依法享有自己的身體的權利,禁止非法搜身,禁止傷害其身體。
④ 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權是指權利主體在法律范圍內自主支配行動的權利,禁止非法拘禁。
⑤ 婚姻自主權
婚姻自主權是指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⑥ 姓名權
Ø 姓名權是指自然人以文字符號區別于他人的權利。
Ø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⑦ 名稱權
Ø 名稱權是指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法人以文字符號區別于他人的權利。
Ø 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享有名稱權。
Ø 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有權使用、依法轉讓自己的名稱。
⑧ 肖像權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⑨ 名譽權
Ø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⑩ 榮譽權
Ø 公民、法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公民、法人的榮譽稱號。
(2)身份權
Ø 身份權是自然人對自己身份的支配。
Ø 身份是具體主體在群體中的特定地位。
Ø 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和親屬權。
2010經濟師VIP保過班開始招生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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