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局長“搭橋”受賄也有罪
更新時間:2010-12-30 09: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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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訊 淮南市原工商局局長楊守海因受賄而被判11年有期徒刑(詳見本報12月28日A24版報道)。與此同時,負責為其介紹賄賂的林海,在經淮南市檢察院以介紹賄賂罪起訴后,被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據調查,2003年7月13日,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獲準建設12315工程,當時該局聘任林海為工程基建工程師,主要負責工程技術工作。工程招標信息在淮南市建設工程交易中心發布后,張某獲得信息,并通過林海向時任淮南市原工商局局長的楊守海表示,其以武漢建工公司名義參與投標,若能中標便會對楊守海表示感謝。
2004年8月3日,共有21家符合投標條件的建筑公司報名參與投標。經過對施工招標的資格預審,淮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決定選擇武漢建工公司等7家建筑公司參加工程投標活動。最終,武漢建工公司中標,簽下了工程總造價為1748.18萬元的施工合同。
2004年11月,工程第一筆備料款按中標價的15%撥付到項目部賬上,幾日后,楊守海通過林海向張某表示需要用錢。11月29日,張某從項目部提取20萬元現金,通過林海送到楊守海在淮南的住處。在之后的半年多時間里,林海又先后3次向張某表示“楊局長需要用錢”,張某每次都從項目部提取20萬元,通過林海送給楊守海。
2005年秋天,林海將楊守海兒子裝修新房的事告訴了張某,張某隨后派其弟弟帶上5萬元與林海一起到合肥,通過林海將5萬元送給了楊守海。2006年春節前,楊守海被人砍傷后,在合肥的家中休養,張某又派其弟與林海一起到楊守海家中,送去2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檢察機關對林海指控的罪名成立,遂判處林海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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