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布政府招投標管理條例 誠信成重要依據


12月7日,南海網記者從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獲悉,《海口市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0年12月1日海口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9號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條例》針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評標過程不規范、對招標投標工作監督管理不到位等招標投標活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作出了相應的制度設計,遏制招標投標活動的不公平、不公正現象。并將投標人的業績和誠信情況作為評標的重要依據。
投標人誠信成評標重要依據
公開招標投標的目的主要是選擇優質的承包商和選擇最低或者合理的投資成本。因此,評標方法的選擇對招標投標活動發揮重要的作用。
《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位或者合理低價位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為增加評標的公平、公正性,規定在評標中,經評標委員會確認符合招標文件規定的中標條件的投標人超過2個以上的,可以采取隨機的方式抽取中標候選人;為鼓勵承包商創優爭先,體現招標投標的擇優原則,規定評標應當將投標人以往的工程質量、安全、科技進步等業績以及誠信等情況作為評標的重要依據。
五措施防止違法確定中標人
為便于社會公眾的監督,防止招標人違法確定中標人,《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交書面報告并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會推薦或者隨機抽取的中標候選人應當限定在1至3人,并標明排列順序;招標人應當在收到書面評標報告后3日內,將評標結果及中標價、工期、質量安全等內容在發布本項目招標公告的指定媒介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個工作日。
同時,第四十六條規定:公示期間沒有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沒有投訴或者投訴處理后沒有發現問題的,招標人應當在公示期滿后5日內,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辦法確定中標人;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放棄中標的,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以此類推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前三名的中標候選人均不能簽訂合同的,應當重新招標;招標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后5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將追責
為保障法規的有效實施,《條例》對違法行為設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條對中標人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應當公開招標的項目不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未履行招標方案審批手續、擅自終止招標、擅自提高投標保證金比例等行為設定了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規定:投標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串通投標或者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中標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1至3年內參加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等。
第六十一條規定:中標人違法將中標項目轉讓他人的,轉讓無效,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處轉讓項目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等。
《條例》對評標委員會成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等行為和對依法負有行政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決定不招標或者邀請招標的;不按照規定處理投訴或者舉報的;不履行監督職責的;違法收取費用的;干涉資格審查、評標的;干涉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組建評標委員會或者確定中標人的;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等行為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為避免重復上位法和今后國家、省出臺相應的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后發生矛盾,條例也作出了銜接性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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