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土地估價師備考: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四部分《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一、《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7號)《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已經1998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一章總則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基本農田保護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
第二章劃定
各級人民政府在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時,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作為規劃的一項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數量指標和質量要求。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
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數量指標根據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分解下達。
下列耕地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護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鐵路、公路等交通沿線,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區周邊的耕地,應當優先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退耕還林、還牧、還湖的耕地,不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立檔案,并抄送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志。
基本農田劃區定界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確認。
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時,不得改變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經營權。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的技術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例題: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 )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
A.縣級人民政府
B.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
C.縣級人民政府規劃管理部門
D.鄉級人民政府
答案:A
解析: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由縣級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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