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榆林政府采購規范化制度化


近年來,全市政府采購工作逐步建立了有關規章制度,規范了政府采購行為,節約了采購資金,促進了廉政建設,但是依然存在體制不夠規范、制度不夠健全、范圍不夠廣泛和認識不夠到位等問題。我們建議:
加快體制調整實行“管”“采”分離
要進一步明確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集中采購機構是集中采購活動的代理機構,履行集中采購目錄操作職能,科學合理地界定監管機構和代理機構的職責,切實做到人員分離、賬戶分離、監管與執行分離。同時,分設的管采機構規格應對等,改變目前各級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級別普遍低于集中采購機構的不合理體制。要改變我市社會中介采購代理機構缺乏的現狀,應逐步打破現有集中采購機構“一采獨大”,并按行政隸屬關系壟斷的格局,將采購代理業務引入競爭機制,形成市、縣區政府采購中心與社會中介采購代理機構之間的良性競爭。應建立“哪一級政府負責支出,哪一級政府就負責招投標”責、權、利統一的管理制度。
健全采購制度,確保規范運作
要結合我市實際,起草《榆林市政府采購實施細則》或《暫行管理規定》,并經人大或其他方式對其進行討論完善,通過后印發各部門各單位,使相關部門和采購當事人弄清程序,明確責任,依法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從而提高政府采購的工作效率,縮短采購周期。建議推行財政部門與采購中心審核、采購、驗收、結算“四權分離”制度,即財政部門負責采購計劃的審批,但不直接參與具體采購任務;政府采購中心負責組織招標工作,但不能作為評委參與評標,無權支付貨款;使用單位不直接采購,但有最后驗收確認權;財政局的預算國庫只有使用單位蓋章驗收后才能支付貨款。
完善監督機制,進行“陽光采購”
進一步明確財政部門的監督主體地位,建立健全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綜合性監督管理職責與監察、審計部門專業性監督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建議成立由人大、政協、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組成監督小組,充分發揮相關部門的監督作用,對采購活動各個環節實施全程監控。建立標準信息化評標室,將開標室和評標室相互分離,評標室安裝攝像設備、錄音設備,開評標全過程進行音像監控及錄制。各采購代理機構應加強對其內部工作程序的規范管理,自覺主動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
拓寬采購范圍,擴大采購規模
列入目錄內的工程和服務類采購項目,應嚴格執行政府集中采購。加強和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爭取將簡單的建設工程采購按照政府采購的要求進行規范,納入政府采購的統計范圍。不斷拓展各縣區政府采購范圍,將財政安排的各種專項資金項目、服務類采購的項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采購范圍可以逐步向鄉鎮延伸。要充分利用國庫集中支付和會計核算兩個平臺優勢,把握好資金撥付關和會計核算關,把預算外資金和自籌資金納入政府采購資金的范圍,力爭做到“應采盡采”。
推行采購預算,加強計劃管理
積極推行政府采購預算編制工作。將政府采購預算納入到財政年度總預算,要和財政總預算同時進行編制,對未編入政府采購預算的采購項目,原則上當年不能采購。單位和部門在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時,應將采購資金來源、采購項目、數量、投入使用時間及要求進行詳細編制。加強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管理,將預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及其配套資金的采購項目全部納入政府采購預算和采購計劃管理范圍。
推進“兩庫”建設,實現資源共享
充分利用市上的供應商庫和老師庫資源,滿足全市采購工作需要。同時,應積極爭取省財政廳的支持,實現省、市供應商庫和老師庫的資源共享;加強與省內兄弟市合作,通過與其他市交換老師庫的辦法建立跨地區的評審老師庫。對于采購資金較大的項目可以通過實行老師異地交叉評標,更大程度上保持評標的客觀公正性。加強對評審老師的培訓,使老師既精通業務、也熟知政策法規、評標規范,增強評標的獨立性,做到依法依程序評標;對老師實行嚴格的優勝劣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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