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中級工商管理》預習講義:第四講(2)


二、股東機構——股東會
(一)股東
股東的概念:指持有公司資本的一定份額并享有股東權利的人,有發起人股東和非發起人股東、自然人股東和法人股東(參見P50-51,)
注意發起人的三個特點:
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連帶責任)、
股份轉讓受到限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資格取得受到一定限制(設立股份公司其發起人必須一半以上在中國有住所)
股東的法律地位:
1.是公司的出資人(注意三個特點P51),全體股東的出資總和既公司的資本總額;
2.是公司經營的最大受益人和風險最大承擔者(股東權實現具有不確定性和劣后性,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股利和公司剩余財產分配劣后于普通債權和職工債權)
3.享有股東權:這是股東最根本的法律特征
4.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直接責任;公司股東以其出資額(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間接承擔責任。表現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東的權利(10項):股東會的出席權與表決權、召開臨時股東大會的提議權和提案權、董事監事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公司資料的查閱權、股利的分配權、剩余財產的分配權、出資與股份的轉讓權、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公司新增資本的優先認購權、股東訴訟權(這是股東權有效行使的保證和救濟措施)。
股東的義務(4項):繳納出資義務(是最重要的義務,包括具體內容、不履行繳納出資義務的責任及不得抽回出資的義務)、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遵守公司章程(最基本的義務)、忠誠義務(包括禁止損害公司利益、考慮其他股東利益、謹慎負責地行使股東權利及其影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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