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會計基礎》:往來款項核算(5)


第二節 應收票據的核算
一、應收票據的含義與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規定,票據包括匯票、本票和支票。在我國會計實務中,支票、銀行本票及銀行匯票均為見票即付的票據,無須將其列為應收票據予以處理。因此,應收票據僅指企業因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的商業匯票。
企業持有的應收票據是一項短期債權,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為一項流動資產
企業可以將自己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符合條件的持票人還可以持有未到期的商業匯票向銀行申請貼現。應收票據貼現是指持票人因急需資金,將未到期的商業匯票背書后轉讓給銀行,銀行受理后,從票面金額中扣除按銀行的貼現率計算確定的貼現息后將票款金額付給貼現企業的業務活動。
二、應收票據的分類
1.商業匯票按承兌人不同,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
(1)商業承兌匯票是指由付款人簽發并承兌或由收款人簽發交付款人承兌的匯票
(2)銀行承兌匯票是指由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由承兌銀行承兌的票據。企業申請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時,應向其承兌銀行按票面金額的萬分之五交納手續費。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前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作逾期貸款處理,并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2.商業匯票按其是否帶息,可以分為帶息票據和不帶息票據
(1)帶息票據承兌人除了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票面金額款外,還應按票面金額和規定的利息率計算支付自票據生效日起至票據到期日止的利息。
(2)不帶息票據承兌人只按票面金額向收款人或被背書人支付款項。
五、應收票據的賬務處理
(一)賬戶設置
“應收票據”賬戶:借方登記取得的應收票據的面值;貸方登記到期收回票款或到期前向銀行貼現的應收票據或背書轉讓的應收票據。期末余額在借方,反映企業持有的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
(二)具體賬務處理
1、取得商業匯票
(1)因銷售商品收到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
借:應收票據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因債務人抵償前欠貨款而取得的應收票據
借:應收票據
貸:應收賬款
2、商業匯票到期,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票據
3、商業匯票到期承兌人違約拒付或無力支付票款
借:應收賬款
貸:應收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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