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中藥師考試輔導:毒性中藥的管理
主管中藥師考試輔導:毒性中藥的管理
毒性中藥的管理
毒性中藥系指毒性劇烈,治療劑量與中毒劑量相近,使用不當會致人中毒或死亡的中藥。
為了加強對醫療用毒性藥品的管理,保證用藥安全,防止出現中毒和死亡的事故,國務院1988年12月27日頒布了《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單位在經營和使用毒性中藥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毒性中藥的收購、經營,由各級醫藥管理部門指定的藥品經營單位負責;配方用藥由國營藥店、醫療單位負責。其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不得從事毒性中藥的收購、經營和配方業務。
(2)收購、經營、加工、使用毒性中藥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保管、驗收、領發、核對等制度,嚴防收假、發錯,嚴禁與其他藥品混雜,做到入庫有驗收有復核、出庫有發藥有復核,劃定倉間或倉位,專柜加鎖保管,有專人專帳管理。
毒性中藥的包裝容器上必須印有毒藥標志。在運輸毒性中藥的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3)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藥,必須按照藥典或者炮制規范的規定進行。符合藥用要求的,方可供應、配方。
(4)制備含毒性中藥的制劑,必須嚴格執行制劑工藝的操作流程,在本單位檢驗人員的監督下投料,并建立完整的制劑記錄,保存五年備查。
(5)醫療單位供應和調配毒性中藥,憑醫師簽名的正式處方。每次處方劑量不得超過2日極量。
調配處方時必須認真負責,使用與劑量等級相適應的戥(deng)稱或天平稱量,保證計量準確,按醫囑注明要求調配,并由配方人員和具備資格的藥學技術人員復核人員簽名(蓋章)后方可發藥。對處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藥,應當付炮制品。如發現處方有疑問時,須經原處方醫師審定后再行調配。處方一次有效,取藥后處方保存2年。
(6)特殊管理的毒性中藥的品種、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見表13—4。帶*者為《中國藥典》(2005年版)收載品種;帶△者局頒《藥品標準》收載品種。其他品種的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項參見《中藥大辭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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