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審計理論與實務》輔導:概述(1)


第一節 概述
一.審計的產生與發展
受托經濟責任關系的產生時審計產生的前提條件。但確立了受托經濟責任,并不一定產生審計活動。只有當這種經濟監督活動由授權委托者委派獨立的機構和人員代行時,才會產生審計活動。
(1)受托經濟責任----審計產生的客觀基礎。
(2)資源財產的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分離以及管理者內部分權制,是受托經濟責任關系形成的基本根據,也是審計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社會條件。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3)資源財產的所有者對經營管理者無法直接監督,是審計產生、發展的直接動因。
(一) 國家審計的產生和發展
1. 中國國家審計的產生發展
西周時,就在中央政權設置的官職中設立“宰夫”一職,負責審查“財用之出入”,并擁有“考其出入,而定刑賞”的職權,這是我國國家審計的萌芽。
秦、漢兩代都曾采用“上計制度”,以審查監督財物收支有無錯弊,并借以評價有關官吏之政績。但秦漢官制中,尚無專司審計職責的官員,也無專職審計機構。
隋唐時期,在刑部之下設“比部”,建立了比較獨立的審計機構。特別是唐代,由于經濟發達,政治穩定,審計地位得到提高,對中央和地方的財物收支實行定期的審計監督,國家審計有了明顯發展。隋唐時期是我國封建王朝審計進入日臻完備的階段。
宋代設立審計司和審計院,是我國審計機構以“審計”一詞定名之始。
1982年12月5日,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了我國建立審計機關,實行審計監督制度。1983年9月15日,國務院正式建立審計署,地方各級政府的審計機關相繼設立,隨后頒布了一系列法規,卓有成效地開展了審計監督工作。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1994年8月31日八屆人大九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并于1995年1月1日實施。《審計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國家審計正式跨人了法制化的軌道。1997年國務院發布并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2000年2月、8月和2001年8月審計署以第1號、第2號和第3號令發布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基本準則)以及若干通用審計準則,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審計法律規范體系。2006年2月28日十屆人大二十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這一切都表明,我國國家審計正在朝著法制化、制度化和規范化的方向闊步前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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