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管理與法規:不同學科對土地的定義


不同學科對土地的定義
(1)自然觀點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①土地即土壤,亦即地球陸地表面疏松的、有肥力的、可以生長植物的表層部分。
②土地即地球的純陸地部分,不包括陸地的水面。
③土地即陸地及其水面,亦即地球表面除海洋之外的陸地及其江河、湖泊、水庫、池塘等陸地水面。
④土地即地球表面,亦即地球的陸地部分和海洋部分都包括在內。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2)經濟學觀點
馬克思指出,土地是指未經人的協助而自然存在的一切勞動對象,作為一切活動的一般空間基礎,在農業中是主要的生產資料。
(3)法學觀點
《中國中國臺灣土地法》規定,本法所稱土地,謂水、陸及天然富源。肯特從法律概念上對土地的定義是:土地不僅包括地面或土壤,而且也包括附著于土地的任何東西,不管是自然長成的,如樹、草和木,或者是人工造成的,如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它所包括的范圍向上或向下是無限度的,以致可以包括地上或地下的每樣東西”。
(4)西方經濟學觀點
澳大利亞的克里斯欽和斯圖爾特指出,土地一詞是指地表及所有它對人類生存和成就有關的重要特征,必須考慮土地是地表的一個立體垂直剖面,從空中環境直到地下的地質層,并包括動植物群體及過去和現在與土地相聯系的人類活動。英國經濟學家馬歇爾認為,土地的含義指的是大自然無償贈與人類的陸地、水、空氣、光和熱等物質和力。美國土地經濟學家伊利認為,經濟學家所使用的土地這個詞,指的是自然的各種力量,或自然資源經濟學上的土地是側重于大自然所賦予的東西。
(5)聯合國糧農組織的定義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1972年聯合國糧農組織在荷蘭瓦格寧根土地評價老師會議文件《土地與景觀的概念及定義》中,指出,土地包括地球特定地域表面及其以上和以下的大氣、土壤及基礎地質、水文和植物。它還包括這一地域范圍內過去和現在的人類活動的種種結果,以及動物就它們對目前和未來人類利用土地所施加的重要影響。
1976年聯合國糧農組織發表的《土地評價綱要》指出:土地是地表的一個區域,其特點包括該區域垂直向上和向下的生物圈的全部合理穩定的或可預測的周期性屬性,包括大氣、土壤和下伏地質、生物圈、植物界和動物界的屬性,以及過去和現在的人類活動的結果;考慮這些屬性和結果的原則是,它們對于人類對土地目前和未來利用施加重要的影響。
(6)其他觀點
有學者認為,土地甚至包括自然資源或自然的力量,不是單純指地球表面,并且包括地面以上和地面以下一切物質。 至此,聯合國糧農組織對于土地的概念趨于完善,并且已經為眾多的學者所接受。
(7)《土地基本術語》(GB/T19231—2003)規定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
土地是地球陸地表面具有一定范圍的地段,包含垂直于它上下的生物圈的所有屬性,是由近地表氣候、地貌、表層地質、水文、土壤、動植物以及過去和現在人類活動的結果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物質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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