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實務基礎:土地使用年限的計算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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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剛購買商品房,目前沒有簽定合同:土地使用權限為50年,我想打聽一下,接下來20年的費用是如何計算的?
如果在購房合同中不作說明,土地使用權限應是多少年?
答:由于您沒有講明您準備購買的商品房位于何處,是哪家房產公司開發的,因此就您提出的問題作如下解釋:
一、有關住宅用地所使用年限,國務院早在1990年5月19日發布了第55號令,《條例》中規定:住宅用地的出讓最高年限為七十年、綜合用地的出讓最高年限為五十年;您正準備購買的房產,可能是房產開發商原先辦理的綜合用地,現其中的部分已開發了商住房,其使用年限為五十年低于出讓的最高年限,因此是合法的。
二、關于補年期差價的問題,昆山市人民政府2001年8月8日昆政發 [2001]33號文通知,要求房產開發商在新開發綜合用地時,須調整土地用途,補足年期后,再開發和轉讓土地使用權(含變更)。對購房者不必補繳年期差價。您只需在購買房子時,根據土地使用年期可適當要求房產銷售商降低購房價格。至于補年期的費用,是按現行土地價格折算成年平均地價再補繳,具體按住宅用地所處土地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上限標準的年平均價補繳年期差價,或按市場評估價補繳年期差價。
三、土地使用權的年限確定,是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明確的,開發商應在購房合同中載明,國土使用證號和使用年限,因為將來您領到的土地證和開發商的土地證年限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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