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與法規: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管理


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管理
簽訂抵押合同,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的主要內容有:
(1)土地使用權抵押雙方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抵押人的開戶銀行及賬號。
(2)抵押標的物的位置、面積、地價、權屬狀況與性質,即土地使用權屬是否清楚合法,是出讓(轉讓)取得土地使用權還是劃撥土地使用權,若是后者,是否已補辦出讓手續等,土地使用年限和剩余年限等。
(3)土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的數額、幣種、用途、借款年限、利率、支付方式、歸還本息方法等。
(4)土地使用權估價額與抵押率(即抵押貸款與土地使用權估價額的比率)
(5)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責任,以及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
(6)土地使用權是否已設定過抵押。
(7)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實現與消失的處分方式。即如抵押期限屆滿,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處置方式,如歸還、拍賣、轉讓等。
(8)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的約定。
(9)簽約日期、地點及雙方商定的其他條款等。
土地使用權抵押當事人如違反抵押合同,其違約責任主要有:
(1)抵押人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抵押權人可以提前收回抵押貸款,并按有關規定處理罰息。
(2)抵押人擅自將抵押物轉讓、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時,其行為無效。抵押權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并可要求抵押人支付一定的違約金。
(3)抵押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4)由抵押人因隱瞞抵押物的共有、爭議、查封、扣押或已經設定過抵押權等情況所產生的后果,由抵押人承擔責任。
(5)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發生毀損,導致土地價值減少甚至破壞,抵押權人可要求抵押人恢復土地的原價值或賠償損失,或減少擔保金額。
(6)抵押物的受贈人、繼承人拒絕償還貸款本息的,抵押權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7)抵押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不能協商解決時,按《合同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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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球網校2009新版土地估價師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09年課程由老師黑敬祥、任浩明、張守鋒聯合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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