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與法規:土地調查內容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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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土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應當向社會公布。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次。
?2009年土地估價師考試時間:9月12、13日
?環球網校2009新版土地估價師網絡輔導招生簡章
?09年課程由老師黑敬祥、任浩明、張守鋒聯合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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