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監理對公路工程造價的控制


在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對公路運輸的要求急速膨脹的今天,公路建設資金并不寬裕,如何控制好公路工程造價?實施全過程監理是一個有效途徑。工程監理制作為科學的建設項目管理方法,主要是以國家政策、技術規范、監理規范、定額、合同等為依據,跟蹤控制設計、招標和施工過程的投資、工期和質量,確保三大目標的實現。但在我國,公路工程設計階段尚未實行監理制度,故要使工程監理在造價控制中發揮關鍵作用,必須從設計、招標和施工各個階段入手,持續,全面進行嚴格而有效的監理。現就此談幾點認識和體會:
1.監理對設計階段的造價控制
若監理單位在設計階段接受業主委托而進行設計監理,則監理單位應對設計工作的質量、設計文件的質量、設計進度、工程造價編制負有檢查、監督的責任。通過設計監理的監督,使設計趨于合理,造價控制在限額范圍內。
1.1監理單位應選派技術水平高,熟悉業務,懂技術、經濟、造價等的人員組成監理機構,對監理人員實行崗位技術經濟責任制。
1.2對設計的全過程進行跟蹤監理,嚴格工序控制,用工序質量、工作質量來確保設計質量。
1.3嚴格設計過程的中間審查、監督。監理機構應對總體設計、設計方案等組織審查和評價,對勘測、設計的外業、內業工作組織驗收,在設計任務量完成到30%、60%、90%時應分別進行審查,已分別確定設計意圖是否滿足設計任務和業主的要求。設計工作完成后,監理人員應對設計圖紙和概預算文件進行全面審查,確保提交給業主及施工監理的設計圖紙和概預算文件質量符合要求。
1.4對工程造價編制進行監督,對編制結果進行審查,確保編制依據正確,定額運用適當,費率取值合適,資源價格合理,工程量計算無誤,編制程序符合規定,編制結果合理并能控制在要求的范圍內。
借鑒國外設計階段監理數據顯示:如果工程監理參與設計階段,一般可排除80%的錯誤,而施工開始后充其量只能節約投資的20%。實行設計階段的監理,從全面質量管理的意義上講,事前管理、預防為主是科學合理的。
2.監理對招標階段的造價控制
若監理單位在招標階段,接受業主的委托而協助業主選擇最佳承包商,則監理應緊緊控制住標底造價是否合理,標底造價應反映當前的平均先進勞動生產水平(即市場價格)。高價發包使業主蒙受投資損失,低價發包可能會造成承包商不規范施工,安全沒有保障,延誤工期,施工質量隱患重重,增加工程項目的經常性維修費用,縮短工程使用年限。因此確定合理的標底造價是確保整個目標系統最優化的條件之一。
監理協助業主編制施工招標文件時,嚴格以批準的設計概預算為控制目標,結合現場因素,要求工期等起草施工合同條款,作出工程量清單。并認真審核標底:審查工程量,防止多算錯算;審查分項工程內容,防止重復計算;審查分項工程單價,防止錯算錯套;審查取費費率,防止高取多算。
監理在評標中,審查投標單位報價應該做到總報價和單項報價的綜合評審。總價符合要求并不能說明單項報價符合要求,總報價最低并不能說明單項報價最低。投標人往往知保持總造價不變的情況下,將工程量可能變化較小的項目的單價降低,將可能變化較大的項目單價增大(不平衡報價),以期達到在竣工結算時追加工程款的目的。另外也要做到單價和相應工程數量的綜合評審,工程數量大的單價要重點分析,還要做到單價與工作內容、施工方案、技術工藝的綜合評審,監理工程師充分地以自己的知識、經驗來對所有遞交來的投標文件作分析、判斷,并且向業主發表自己的意見,進行評審、比較、公平、公正的向業主推薦中標候選人。
3.監理對施工階段的造價(費用)控制
監理單位受業主委托進行施工監理,主要任務是進行“三控制”(質量控制、進度控制、費用控制),“兩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協調”(組織協調),而其中的費用控制就是監理對施工階段的造價控制。在施工階段的造價控制中,監理主要應做好以下工作:
3.1組織專業配套、人員配備完善的監理機構,配置專門從事工程費用監理的監理工程師從事費用監理(造價控制)工作。FIDIK條款中賦予了監理工程師計量與支付的權利,但我國監理制起步較晚,大多數費用監理工程師是從純工程或經濟專業轉行而來,知識結構存在著明顯的缺陷,難以有效運用FIDIK條款中賦予的權利控制好工程造價,而且出現了費用監理工作由合同監理工程師兼之的局面。因此,在新的形勢下迫切需要在現有監理人員中培養出將技術、經濟有機結合起來的費用監理工程師,筆者認為這只有公路監理單位周期性地進行在職人員的“繼續教育”,開設系統工程、價值工程、技術經濟、計量經濟、計算機、管理學等拓展知識,啟迪思維的新興課程,逐步提高公路行業的監理工作水平。
3.2費用監理工程師根據合同文件的要求,按規定的計量程序,規定的計量方法、規定的工作細目準確測定已完合格工程的數量。按規定的支付程序、規定的支付內容和項目、規定的時間正確計算和核定支付款額,核簽中期支付證書和最終支付證書。
3.2.1嚴格費用支付程序。《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合同通用條款共列有73條主條款,主條款下有的又列有多條子條款。其中直接條款用于支付(施工結算)的條款是第60條(60.1條~60.15條,證書和支付),他對費用支付所涉及的一些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在施工結算中,只要符合合同條件規定,所涉及的費用均應予以計算并支付。在實踐中,通常將費用支付用一整套支付表格予以規范化、標準化。
3.2.2嚴格現場簽證、支付管理。現場簽證是工程監理中經常性的工作,若管理不到位,就可能給工程帶來不必要的損失,這就要求監理及承包人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施工現場記錄,同時要經常到工地,做到“隨做隨簽”,避免“一攬子”及日后簽證。同時簽證必須達到量化要求,不要定性化和含糊不清的簽證。只有按圖施工,并通過監理人員質量檢驗合格并簽證,計量核實的工程進度款,費用監理工程師才審核簽付。對有質量缺陷的工程,雖不影響正常使用和安全,但費用監理工程師有權對工程量予以折減計量支付。
3.3根據工程實際,正確確定工程變更價格或費率,處理索賠,進行價格調整。按合同條款規定處理工程量清單以外,合同以內支付項目的支付。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處理業主和承包人的經濟利益和他們之間在經濟方面的糾紛。概括而言,就是要確保工程總預算不被突破,并在保證工程質量和進度的前提下做到盡可能地節約。
3.3.1嚴把工程變更關。在施工中引起變更的原因很多,如:施工圖紙質量粗糙,使工程實際與發包時提供的圖紙不符;當前市場供應的材料規格標準不符合設計要求;也由于目前的現場經費、間接費等都是以工、料、機直接費為基礎,直接費金額多,間接費也多,這往往會使一些承包商為了追求最大化利潤而搞工程變更等。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對工程變更的合理控制成了施工階段費用控制的關鍵。所以在施工過程中,必須嚴把變更關。
3.3.2正確把握合同單價調整原則。當變更引起的工程量變化較大或工作性質有重大改變使得繼續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單價計價會損害公平原則或出現顯失公平的現象時,原有的合同單價應進行調整。《公路工程國內招標文件范本》52.2條款規定了變更合同單價的雙控條件。其表述是:“如果合同的工程量清單中某一個支付細目所列的“金額”或“合價”超過簽約時合同價格的2%,而且該支付細目變更后的工程實際數量超過或少于工程量清單中所列數量的25%,則該支付項目的單價或總額價應予以調整”。但由于該條件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譯FIDIK的原因,因而導致出現各種不同的理解,以及執行中出現各種不同的做法(如2005版《公路工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復習指南》中P.268、P.354、P.545頁中幾種不同的理解)。根據FIDIK條款原文之精神,筆者認為合理的理解為:“即當工程變更使得工程量的變化超出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細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該細目的合同金額超出合同總價格的2%時,應對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單價辦理結算”。新的合理單價的確定原則是:原單價偏高,應相應降低,反之應予提高。
案例:我國某公路工程中,在工程量清單中原合同價為240000元人民幣,其中土方工程的單項工程量為1100立方米(單價為15元/立方米),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實際土方工程量增加到了1600立方米。試判斷,按合同條件的規定,那些必須信守合同價格不變?那些需重新確定單價?如果經協商,確定的新土方單價為14元/立方米,則請計算承包人應該獲得的土方總價為多少?
解:⑴根據《國內范本》52.2款規定,本例中土方工程原合同金額為1100×15=16500元人民幣,占合同價240000元的(16500/24000)×100%=6.9%>2%,超出中標通知書所列合同價的2%。再比較增加的土方工程量占工程量清單中的招標工程量
(1600-1100)/1100=45.5%〉25%,屬于應當調整單價的工程變更。
⑵根據調價的規定,承包人對于工程量清單所列工程量上下25%的范圍內的單價應當信守合同單價不變,即1600立方米中的1100×1.25=1375立方米的單價仍然按原合同價15元/立方米計價。剩余1600-1375=225立方米,采用經協商確定的新土方單價14元/立方米計價。
⑶承包人應獲得的土方總價為:1375×15+225×14=23775元(人民幣)
3.3.3做好協商確定新的單價。這是合同中無相應計價依據時的常見做法,協商確定單價的方法通常有兩種,一種是以合同單價為基礎的單價確定法,另一種是以概預算方法為基礎的單價確定方法。例:某水泥混凝土路面原設計為厚25CM,后設計變更為28 CM。而原合同中無厚28 CM路面的單價。若以合同單價為基礎定價,則新單價為28÷25×原合同單價。該方法的特點是簡單且有合同依據,但如果原單價偏低,則得出的新單價也會偏低,反之,原單價偏高,則得出的新單價也會偏高。所以其確定的新單價只有在原合同單價是合理的情況下才會相對合理,當原單價不合理(存在不平行報價)時,該方法對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價是不合理的。
若以概預算方法為基礎定價,先確定混凝土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進行資源價格的預算,之后按92版《公路工程預算定額》、96版《公路工程預算定額基價表》及相應的編制方法,確定其預算單價。該方法的優點是有法律依據,產生的價格相對合理,能真實反映完成該變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潤,其缺點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會有不同的單價,另外該方法無法反映競爭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標成果的作用,特別是當承包人有不平衡報價時,該方法會加劇總造價的不合理性。較合理的定價方法是在考慮路面(25CM厚)的單價時,在保持原有報價不受實質影響的前提下,對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預算方法定價,以此加權確定路面的單價。
3.3.4做好新增工程的定價,即做好公路工程概預算單價的審查。首先審查概預算單價編制依據的合理性,各種定額和取費標準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現行規定;審查編制依據的適用范圍,如采用的定額取費標準是否與本工程一致,是否在其適用范圍之內;審查工程量應根據變更設計圖紙和相應定額所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審查;
審查定額的套用和換算是否正確,審查時,必須熟悉定額的說明,分部分項工程的工作內容及適用范圍,并根據工程特點,設計圖紙的要求,進行比較分析兩者是否一致,是否有重套和漏套現象。對于定額的換算,首先應審查是否正確,審查其它各項費用,審查其它直接費、現場經費、間接費的費率取定是否合理,計算是否正確,價格計算是否合理可靠。
綜上所述,監理項目造價全過程控制是一個系統工程,也是一個動態過程。監理工程師在公路工程設計、招標、施工每一環節采取相應措施和手段,環環緊扣,條條落實,從嚴把關,從而真正有效地從監理角度為業主控制好公路工程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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