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年限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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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的現行規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按土地用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居住用地70年;
(2)工業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4)商業、旅游、娛樂用地40年;
(5)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此外,開發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廣義的農業生產的,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國有土地所有者代表與用地者可在不超過最高出讓年限的前提下,在出讓合同中約定出讓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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