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農金融機構財政補貼標準出臺
更新時間:2009-10-19 15: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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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財政部日前發布《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中央財政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實行定向補貼做出細化;發布《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日前發布《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中央財政對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實行定向補貼做出細化;發布《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以下簡稱獎勵資金)管理做出詳細規定。
《中央財政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指出,財政部對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貸款公司和農村資金互助社,上年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上年末存貸比高于50%且達到銀監會監管指標要求的村鎮銀行,按其上年貸款平均余額的2%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補貼資金作為農村金融機構當年收入核算。
《財政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指出,財政部門對縣域金融機構上年涉農貸款平均余額同比增長超過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上年末不良貸款率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獎勵資金由中央和地方財政分擔。東、中、西部地區,中央與地方財政分擔比例分別為3:7,5:5,7:3。東、中、西部地區劃分標準按照《關于明確東中西部地區劃分的意見》規定執行。地方財政分擔的獎勵資金,由省級財政部門統籌確定地方各級財政分擔比例。財政部可以根據獎勵政策實施效果和中央地方財力情況,適時調整實施獎勵政策的地區范圍、獎勵標準、獎勵比例和中央與地方分擔獎勵資金的比例。
這兩個《辦法》還分別對補貼資金的預算管理,申請、審核和撥付,對獎勵資金的預算管理,申請、審核和撥付做了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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