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的主體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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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設立獨資經營的企業,將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非農經營用地提供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土地使用權由該集體經濟組織或企業享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通過以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或出資及聯營的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設立公司、合伙等企業,土地使用由該企業享有。但屬于非法人聯營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仍由該集體經濟組織享有。
非上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不得申請取得或者繼受取得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其應依法申請取得或者繼受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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