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2)


(六)重新擇業安置。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征收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紅安置。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八)異地移民安置。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三、關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十)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十一)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四、關于征地實施監管
(十二)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十三)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撥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配合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十四)征地批后監督檢查。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對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因征地確實導致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下降的,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積極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切實采取有效措施,多渠道解決好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維護社會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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