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過程中運輸單據的種類及用途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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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運提單(Ocean Bill of Lading)
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單證。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是運輸契約或其證明。
海運單(Sea Waybill)
海運單的形式與作用同海運提單相似,其主要特點在于收貨人已明確指定。收貨人并不需要提交正本單據,而僅需證明自己是海運單載明的收貨人即可提取貨物。因此,海運單實質上是不可以轉讓的,它的應用范圍比較窄,主要用于跨國公司成員之間的貨物運輸。
鐵路運單(Railway Bill)
由鐵路運輸承運人簽發的貨運單據。它是收、發貨人同鐵路之間的運輸契約。其正本在簽發后與貨物同行,副本簽發給托運人用于貿易雙方結算貨款。在貨物發生損失時,還可以用于向鐵路進行索賠。
*鐵路運單不是物權憑證。
空運單(Air Waybill)
由空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運單據。它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收據,也是托運人同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但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因此空運單也是不可以轉讓的。
裝船通知(Shipping Advice)
貨物離開起運地后,由出口商發送給進口商通知后者一定數量的貨物已經起運的通知文件。在FOB或CFR條件下,進口商需要根據裝船通知來為進口貨物辦理保險,因此一般要求出口商在貨物離開起運地后兩個工作日內向進口商發出裝船通知。
提貨單(Delivery Order)
進口商(收貨人)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憑海運提單等運輸單據向承運人的代理人換取的提貨憑證,用于辦理進口報關、提貨等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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