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與法規: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處罰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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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處罰
①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者自行糾正其違法行為,并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對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以減輕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這是一種補救性質的處罰,其目的在于使被破壞的耕地得以恢復,以保證現有耕地的數量和質量。
②罰款。對于破壞耕地的行為,可以并處罰款,但是否處以罰款,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視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來確定。罰款的具體標準和幅度,應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作出明確規定。對于破壞耕地的行為,可以并處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坌淌仑熑巍.斊茐母氐男袨橛|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時,即構成破壞耕地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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