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與法規: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直接行政處分權
更新時間:2009-10-19 23: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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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直接行政處分權如何行使?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使直接行政處分權,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其中警告、記過、記大過這三種行政處分方式,由于不涉及干部任免,因此,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而對于降級、撤職、開除這三種行政處分方式,由于涉及到干部的任免權限和程序,必須依照地方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有權處理機關即任命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由任命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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