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經濟師中級財稅預習:稅收征收管理(5)
更新時間:2009-12-28 1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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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出口退稅管理
1.出口退稅的范圍
(1)出口退稅的貨物范圍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第一,具備貨物出口條件,給予退稅的貨物。
在我國境內出口的、凡屬于已征或應征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除國家有明確規定不予退稅者外,均予以退還已征稅款,或給予免征稅款的照顧。所謂“出口貨物”一般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A.必須是屬于增值稅、消費稅征稅范圍貨物,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
B.必須報關離境;
C.在財務上做出口銷售。
第二,不具備貨物出口條件、特準退稅的貨物:
A.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B.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C.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D.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筑材料;
E.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F.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部分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退稅。
第三,具備貨物出口條件,除經國家批準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外,不予退稅的貨物,包括:原油;援外出口貨物;國家禁止出口貨物,如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
2.出口退稅的形式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包括:
(1)不征不退的形式;
(2)免、抵、退的形式;
對具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托出口的自產貨物實行該形式。
(3)先征后退的形式;
(4)實行出口退稅電子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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