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經濟師中級財稅預習:稅收征收管理(3)


(四).稅收保全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的稅款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1)稅收保全措施的內容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經縣級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稅收保全措施包括:
①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注意:
①個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范圍之內。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②納稅人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采取稅收保全措施不當,或者納稅人在期限內已經繳納稅款,稅務機關未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使納稅人的合法權益遭受損失的,稅務機關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和條件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前提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
采取時,應當符合下列兩個條件:
①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的行為;其方法主要是轉移、隱匿可以用來繳納稅款的資金或實物
②必須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和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的限期內。
(五)稅收強制措施
稅收強制措施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1)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內容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稅務機關可以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包括:
①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2)稅務強制執行的適用范圍
適用范圍僅限于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經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需要強調的是,采取強制執行措施適用于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時對他們不適用,對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也沒有必要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對扣繳義務人和納稅擔保人沒有履行義務的,可以直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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