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管理與法規:集體土地所有權
土地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實際上是指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制,表現在土地所有權上就是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
勞動群眾集體對屬于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現。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農民集體,依農民集體的所屬不同,可以將集體土地所有權劃分為三種: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①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中的基本形式。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屬于全村農民所有,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人機關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②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鄉(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的土地屬于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一般由鄉(鎮)辦企、事業單位使用,也可以由鄉農民集體或個人使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由鄉(鎮)人民政府代管,即由鄉(鎮)人民政府代行鄉(鎮)農民集體的土地所有權。
③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所有權。行政村內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一般是指由過去的生產隊沿襲下來的村民小組。農村實行大包干以后,大部分生產隊已經解體,一些地區相應建起了村民小組。這種村內的農村經濟組織是否具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特征,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考察,一是各個農村經濟組織之間是否仍然明確保持著過去生產隊時期的土地權屬界線;二是這些農村經濟組織對自己認定的界線內的土地有無法律規定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具體表現形式如排斥他人的、獨自的占有使用權,農、林、牧、漁業用地承包經營的發包權,以及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時的獨立受償權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中國集體土地所有權是通過社員入社形成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屬于村內的農民分別所有的(實際上是以生產隊為基礎延續存在的),由村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屬于鄉(鎮)的,則由這一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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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課程由老師黑敬祥、任浩明、張守鋒聯合主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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