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實務基礎:掛鉤周轉指標和項目區的管理
掛鉤周轉指標和項目區的管理
(七)掛鉤試點的規模按國家和省(區、市)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控制。掛鉤周轉指標按照“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的原則進行管理。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八)掛鉤試點工作實行行政區域和項目區雙層管理,并以項目區為主體組織實施。項目區的設置要便于實施和管理,規模適度,建新和拆舊地塊在地域上要盡可能接近,在試點市、縣行政轄區內設置,并避讓基本農田。
(九)試點市、縣要在調查分析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條件、潛力和預測城鎮建設用地需求的基礎上,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村鎮規劃,編制項目區實施規劃,統籌確定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撤并的規模和范圍,合理安排建新區的城鎮村建設用地比例,確保項目區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質量不下降,各類用地結構和布局科學合理。
(十)掛鉤周轉指標分別以行政區域和項目區為考核單位,兩者的用地規模都不得突破下達的掛鉤周轉指標規模。對各項目區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情況、歸還進度等,要獨立進行考核和管理;對試點市、縣掛鉤周轉指標的使用情況、歸還進度等,要綜合行政轄區內的所有項目區進行整體考核和管理。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十一)掛鉤周轉指標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根據試點市、縣及項目區情況提出申請,報國土資源部核定。
掛鉤周轉指標下達試點省(區、市)后,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項目區分解下達到各試點市、縣。
(十二)掛鉤周轉指標由下達至歸還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建立掛鉤周轉指標臺帳,加強管理和監督。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指導試點市、縣,根據項目區實施規劃,制訂分年度指標歸還計劃;每年對各試點市、縣和項目區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并將驗收合格的、由農村建設用地復墾得到的耕地,核定歸還指標。
三、掛鉤試點的相關配套政策及管理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十三)掛鉤試點涉及的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調整、互換、使用,必須統一納入項目區,按項目區整體審批。對未納入項目區、無掛鉤周轉指標的地塊,不得改變土地用途,涉及農用地改變為新增建設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
(十四)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用于商品房開發的,應是國有土地。項目區內需要征收集體土地的,應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并依法給予補償。
(十五)項目區內建新地塊中增加的經營性用地,一律按照規定實行招標拍賣掛牌供地。
(十六)通過開展土地評估、界定土地權屬,按照同類土地等價交換的原則,合理進行土地調整、互換和補償。根據“依法、自愿、有償、規范”的要求,創新激勵機制,探索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促進掛鉤試點工作。
(十七)項目區竣工驗收后,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地籍調查,明確地塊界址,并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保護土地產權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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