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管理與法規:限制用地項目目錄


關于發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的通知
(國土資發[2006]296號)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為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務院關于發布實施〈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的決定》(國發〔2005〕40號),進一步加強宏觀調控,促進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和產業結構調整,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05年本)》(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40號)和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了《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06年本)》(以下分別簡稱《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本通知的規定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設項目。
二、凡列入《限制目錄》第一至第十類的建設項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的建設項目,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凡列入《限制目錄》第十一至第十四類的建設項目,必須符合目錄規定條件,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三、凡列入《禁止目錄》的建設項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藝技術、裝備的建設項目,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四、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或者生產明令淘汰產品的建設項目,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投資管理部門一律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轉自環球網校edu24ol.com五、違反本通知規定辦理相關手續的,要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六、各地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符合《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
七、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將根據宏觀調控需要,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和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適時修訂《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限制目錄》和《禁止目錄》執行中的問題由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處理。
八、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土資源部、原國家經貿委發布的《國土資源部國家經貿委關于發布和實施〈限制供地項目目錄〉〈禁止供地項目目錄〉(第一批)的通知》(國土資發〔1999〕3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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