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經濟師《中級水路》考前沖刺輔導第十二章(9)


四、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一)多式聯運經營人的含義及其特征
我國《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對多式聯運經營人所下的定義是“多式聯運經營人(MTO)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義與托運人訂立一項多式聯運合同并以承運人身份承擔完成此項合同責任的人”。由此可見,多式聯運經營人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他的身份是一個對貨主(托運人)負有履行合同責任的承運人。
作為國際多式聯運的主體,多式聯運經營人從法律的角度講,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多式聯運經營人本人或其代表必須就多式聯運的貨物與貨主(托運人)本人或其代表訂立多式聯運合同,而且該合同須使用兩種或兩種以上運輸方式完成貨物全程運輸,同時合同中的貨物系國際間貨物;
(2)從貨主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貨物時起即簽發多式聯運.單證,并對接管的貨物開始負責;
(3)承擔多式聯運合同規定的與運輸和其他服務有關的責任,并保證將貨物交給多式聯運單證的持有人或單證中指定的收貨人;
(4)對運輸全過程中所發生的貨物滅失或損害,多式聯運經營人首先對貨物受損人負責,并應具有足夠的賠償能力,這不影響多式聯運經營人向造成實際貨損的分包承運人的追償權利;
(5)多式聯運經營人應具備與多式聯運所需要的、相適應的技術能力,應確保自己簽發的多式聯運單證的流通性,并使其作為有價證券在經濟上具有令人信服的擔保程度。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二)多式聯運經營人的類型
國際上通常根據多式聯運經營人是否實際參加海上運輸而將其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以船舶運輸經營為主的多式聯運經營人
2.無船多式聯運經營人
無船多式聯運經營人是指不擁有和不掌握船舶的承運人。他利用船舶經營人的船舶,向貨主提供運輸服務,并承擔運輸責任。國際上將此類經營人又稱為“無船公共承運人”。
五、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類型(重點)
在目前的國際集裝箱運輸中,經營人的責任類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分段責任制,指各承運人只對自己運輸區段負責,一旦發生貨損貨差,則適用該貨損區段法規。另一種是單一責任制,指在運輸全過程中,由與貨主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的承運人單獨就運輸全過程對貨主負責的責任類型。單一責任制因各運輸區段的責任內容不同可分為統一責任制和網狀責任制。
多式聯運公約采用了“經修正后的統~賠償責任制”。根據這一責任形式,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貨損的處理,不管是否能確定造成貨損的實際運輸區段,都將適用本公約的規定。但是,多式聯運公約又作了這樣的規定:如果貨物的滅失、損害發生于多式聯運的某一特定區域,而對這一區段使用的一項國際公約或強制性國家法律規定的賠償責任限額,高于本公約的賠償責任限額,多式聯運經營人對這種滅失、損害的賠償,則應按照多式聯運公約或強制性國家法律予以確定。而該規定卻是完全的網狀責任制形式。根據這一規定,一旦發生貨物的滅失。損害,多式聯運經營人對賠償首先要依據所適用的法律規定,來確定所適用的責任形式。
多式聯運公約中采用的這種責任形式,使國際多式聯運中出現了雙層賠償責任關系,即多式聯運經營人與貨主(托運人)之間的賠償責任關系,以及多式聯運經營人與其分包人之間的賠償責任關系。前者的賠償責任關系受制于多式聯運公約的規定,但多式聯運公約對后者的賠償責任關系未作任何規定,這在國際多式聯運中極易產生糾紛。如海運方面至今采用的是“不完全過失責任制”,航空方面則采用“完全過失責任制”,陸路運輸方面無論是公路還是鐵路均采用嚴格責任制”,這幾種責任制中,海上承運人的責任最輕。轉自環 球 網 校edu24ol.com
最新資訊
- 2020年初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章節考點匯總2019-11-15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工商管理》考點匯總2019-10-17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金融經濟》考點匯總2019-10-15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建筑經濟》考點匯總2019-10-15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財政稅收專業》考點匯總(10月12日更新)2019-10-12
- 2019年初中級經濟師《經濟基礎》考點匯總2019-10-10
- 2019年經濟師考試這12個公式必備!2019-09-10
- 2019年全國經濟師考試教材正式出版!2019-07-09
- 2019年經濟師考試備考必背公式集合匯總2019-04-25
- 2019年經濟師考試備考必背公式集合三2019-04-25